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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花蓮縣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花蓮縣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94年10月25日訂定
民國98年03月12日修訂
民國103年05月23日修訂
民國104年04月21日修訂
花衛企字第1040009347號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及志工幹部為從事醫藥衛生、疫病防治、預防保健、食品衛生、社區健康、衛教宣導、醫院服務或其他有關公共衛生暨衛生保健業務之志願服務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優良事蹟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勤勉負責、積極參與,有具體績效與優良實蹟者。
二、付出熱忱、服務民眾、創新專業,表現優異者。
第四條  本辦法之獎項及基準如下:
一、志工:
(一)銅質獎:服務滿2年、服務時數累計達600小時以上,持
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實蹟與具體績
效者。
(二)銀質獎:服務滿4年、服務時數累計達1,200小時以上,
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於衛生保健、健康
促進、防疫、公共衛生或醫藥服務工作熱心付出
且具優良實蹟者。
(三)金質獎:服務滿8年、服務時數累計達3,000小時以上,
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於衛生保健、健康
促進、防疫、公共衛生或醫藥服務工作熱心付出
且具優良實蹟者。
二、志工團隊:經成立滿3年以上之志工團隊,志工人數達20人以
上,運作良好並實際持續推展衛生保健、健康促進、防疫、公共衛生或醫藥服務之志願服務,就團隊精神整體表現及服務績效等綜合評鑑為成績優良者,頒給績優志工團隊獎;經推薦獲上級獎勵者,另予表揚,不列本辦法獎勵推薦名單。
三、志工幹部:服務年資滿2年以上,所屬志工或團隊經推薦獲中央單位獎勵,並具優良事蹟者。
第五條  前條之獎勵應每年以公開儀式頒給獎牌,並得併以其他獎勵方式為之。
第六條  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隊符合第四條規定者辦理推薦作業,每50人推薦1人,不足50人以1人計,填具推薦書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公告規定期間內送本局辦理。前項運用單位志工人數隊員需滿15人,並以服務滿1年年資之志工人數為準。
第七條  推薦參選之志工、志工團隊、志工幹部,由本局組成評審小組評選;獎項名額由本局每年公布。曾獲頒本辦法獎勵之志工或志工團隊,應於間隔3年後,始具備再予以推薦之資格。本辦法同等次項獎牌頒授,以每人1次為限;已獲頒高1等次之獎牌者,不再頒給低1等次獎牌。
第七-1條  依第四條推薦之志工(團)隊,由花蓮縣政府社會暨新聞處統一進行全縣初評並將入選(團)隊送中央進行複評,其服務對象及服務範疇不拘,初評入圍之衛生保健志工(團)隊可獲本縣以公開儀式頒給獎牌,並得併以其他獎勵方式為之。
第八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填送之各項推薦資料,經查有不實者,除由本局公告撤銷其獎項,並追回獎牌及其他獎勵外,且於撤銷後3年內不得辦理推薦作業。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pdf 花蓮縣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78.95K  點閱圖案22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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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主旨 點閱
1 2020-01-01 * 志工服務隊組織章程
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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