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壽豐鄉衛生所志工服務隊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花蓮縣壽豐鄉衛生所志工服務隊 ( 以下簡稱本隊 ) 。
第二條 本隊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0推動壽豐鄉健康保健服務為宗旨。
第三條 本隊以花蓮縣壽豐鄉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隊隊址設於花蓮縣壽豐鄉公園路28巷10號。
第五條 本隊之服務範圍:
一、推動及建立社區及部落健康促進相關事宜。
二、推動及建立互助型社區相關事宜。
三、協助壽豐鄉衛生所推展醫療保健相關工作。
第二章 隊員
第六條 本隊隊員分為:
一、正式隊員:凡贊同本隊宗旨,年滿二十歲,需填具入隊申請單,經基礎訓練合格,併繳納入隊費,始成為正式隊員。
二、臨時隊員:贊同本隊宗旨,熱心公益者。
第七條 隊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八條 隊員應遵守本隊之各項規定。
第九條 隊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隊員大會決議時,得經重要幹部開會後決議,是否予以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報重大者,得予以除名 ( 即出隊 ) 。
第十條 隊員有出席會議及各項活動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 隊員應接受最少基礎訓練 12 小時、專業訓練 4 小時的課程。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二條 本隊編有志工督導、隊長、組長。
第十三條 各幹部之職權
一、志工督導:負責志工的培訓、管理,並監督及指導幹部行政作業程序。
二、隊長:對內負責傳達重要訊息及總理隊務,對外代表本隊。
三、組長:協助隊長業務及協調公共事宜,是各組員的聯繫窗口,並為隊長之職務代理人。
第十四條 除志工督導外,幹部任期皆為一年,得連任一次,並得培訓接任人選。
第十五條 榮譽隊長團職權:
一、由卸任隊長及組長組成,為終身任期制。
二、協助隊內所有事務處理。
三、得參與隊內各項會議,提供經驗參與討論,但不得干擾隊長之執行權。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 隊員大會:
一、每年舉辦一次,於年初舉行。
二、主要以幹部遴選及修改章程為主。
三、經四分之一以上隊員連署,且經二分之一以上隊員出席,出席隊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修改本隊組織章程。
第十七條 志工連繫會:
一、每二個月舉辦一次,於隊員大會後一個月舉行。
二、主要以幹部業務報告及安排互相學習、交流之課程。
三、會議由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隊長因事不能出席時,應由組長代理職務。
第十八條 三分之一以上隊員連署,得請求隊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隊經費來源:
一、壽豐鄉衛生所業務費。
二、花蓮縣衛生局( 所 )補助。
三、其他收入。
四、各方捐款。
第二十條 本隊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條 經費管理及運用:
一、由本隊總務負責記帳管理,帳冊明細應於會議上報告。
二、經費限用於本隊之公務上,不得私自挪用。
第六章 福利
第二十二條 正式隊員可獲為壽豐鄉衛生所保健志工並領有花蓮縣衛生所志工護照。
第二十三條 正式隊員每年加保意外傷害險。
第二十四條 服務滿一年之隊員,可獲推薦提報衛生署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獎勵。
第二十五條 每年舉辦一次感恩志工大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隊員無故且六個月內未提供任何服務者,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隊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八條 若有未盡事宜,於召開隊員大會時增列並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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