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富里鄉衛生所保健志工隊設置章程
義工:義務服務工作者
志工:志願服務工作者
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志願工作的定義:
- 非強迫性,有義務從事。
- 不求立即的或大筆的金錢回報。
- 目的在幫助他人。
- 是工作而非玩樂。
- 願意從事與自己利益無關的事務。
二、政府規定
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 基礎訓練。
- 特殊訓練。
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 共計12小時
- 志願服務的內涵 二小時
- .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或快樂志工就是我 二小時
-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 志願服務的發展趨勢 二小時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 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 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 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 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 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 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志工倫理守則 中華民國90年4月24日內政部發布
- 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 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 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 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 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 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 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 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 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鶩遠。
- 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隠私,不輕諾失信。隠
- 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 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 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花蓮縣富里鄉衛生所社區保健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
- 本隊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富里鄉社區 保健服務為宗旨。
- 本隊以花蓮縣富里鄉為組織區域。
- 本隊隊址設於花蓮縣富里鄉富里村中山路三十鄰二0三號。
- 本隊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及建立社區健康促進相關事宜。
二、推動及建立互助型社區相關事宜。
三、協助富里鄉衛生所推展醫療保健相關工作。
一、正式隊員:凡贊同本隊宗旨,年滿二十歲;申請時應填具入隊申請書,經基礎訓練合格,併繳納入隊費,始成為正式隊員,。
二、臨時隊員:贊同本隊宗旨,熱心公益者。
- 隊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隊員有遵守本隊章程、決議及繳納隊費之義務。
- 隊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隊員大會決議時,得經行政組 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隊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隊員喪失隊員資格或經隊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隊。
第十一條 隊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隊聲明退出。
第十二條 隊員不得以衛生所之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抗議靜坐等社區運動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隊依其組織及職權,分為社區健康組、醫療保健組、行政組。
第十四條 社區健康組職權如左:
一、參與隊員大會議決與變更章程。
二、參與隊員大會議決入隊費及隊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三、參與隊員大會議決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決算。
四、執行社區健康促進相關活動計劃。
五、本組設置組長,由總會員互推一人為組長;組長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並得培訓接任人選。
六、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大對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七、其他有關本組事項。
第十五條 醫療保健組職權如左:
一、參與隊員大會議決與變更章程。
二、參與隊員大會議決入隊及隊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三、參與隊員大會議決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決算。
四、協助富里鄉衛生所推展醫療保健相關工作。
五、本組設置組長,由組員互推一人為小組長,組長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並得培訓接任人選。
六、各小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小組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小組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組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小組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組員一人代理之。
七、其他有關本組事項。
第十六條 行政組職權如左:
一、由社區健康組組長及醫療保健組組長組成行政組。區組組長互推一人為隊長,隊長自本組遴選二位副隊長。升任隊長及副隊長之區組長得另培訓組員升任該區組長。隊長及副隊長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本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隊長或組長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隊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隊長一人代理之。各區組長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委託其他組員代理。
二、隊長得遴選一人為總幹事,承隊長之指導及執行各項隊務工作。
三、審定隊員之資格。
四、遴聘本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隊長之任期同。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訂定與變更本隊章程。
七、召開隊員大會,定期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隊長召集之,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議於本組認為必要時召開之。
第十七條 隊長職權如左:
綜理本隊一切隊務,兼任各項活之負責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乙次】。
第十八條 總幹事職權如左:承隊長之指導策劃及執行項隊務工作【任期與隊長同進退】
第十九條 本隊得設各種工作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行政組擬定。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 本隊經費來源如左:
一、隊費(年繳一次):正式隊員三百元。(已暫停)
隊長、副隊長五百元。(已暫停)
二、其他收入。
三、各方捐款。
第二十一條 本隊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二條 經費管理:
一、本隊開支經由隊長主持開會通過後執行,基金由富里鄉衛生所主計、承辦人、聯名存於富里鄉農會金融機構。
第二十三條 獎懲辦法:
一、正式隊員可獲聘為富里鄉社區保健志工並領有花蓮縣衛生局志工護照。
二、正式隊員每年加保意外傷害保險。
三、正式隊員在富里鄉衛生所就醫可享有免繳醫療部分負擔。
四、入隊滿一年之隊員,有機會獲推薦提報衛生署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獎勵。
五、服務時數、服務年資、特殊事績將列入優先考量。
六、隊員無故且三個月內未提供任何服務者,予以除名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隊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若有未盡事宜,於召開隊員大會時增列並公佈之。
花蓮縣富里鄉衛生所保健志工隊設置章程 九十五年三月廿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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