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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花蓮縣卓溪鄉衛生所保健志工隊組織章程

管理辦法
花蓮縣卓溪鄉衛生所保健志工隊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隊定名為『花蓮縣卓溪鄉衛生所保健志工』(以下簡稱本隊)
第二條:本隊組織章程依人民團體及社教單位等相關法令規章訂定之,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隊以協助推動衛生保健,協助部落民眾得到完整而親切的健康保健服務,提供部落民眾參與志願服務的機會,並籍由助人過程得到自我成長與學習的機會。提昇部落居民健康促進及落實健康生活,彌補專業人力之不足,以提昇服務品質為宗旨。
第四條:本隊隊址設於花蓮縣卓溪鄉衛生所所在地(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6鄰中正65號)。
第五條:本隊以花蓮縣卓溪鄉行政區域為組織服務區域。
第六條:本隊接受花蓮縣衛生局及花蓮縣卓溪鄉衛生所之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本隊以遴選之各幹部作為組織事務的共同決策者。
第八條:隊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章程訂定與修改。
2.選舉罷免隊長及幹部。
3.與隊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決議。
第九條:本隊得因需要設置各工作小組,其組織簡則由花蓮縣卓溪鄉衛生所依各業務實際需要擬定,報請主任核備後施行。
第十條:凡經花蓮縣卓溪鄉衛生所甄選,並發給志願服務證之志工,皆為本隊隊員。
第十一條:為處理隊務,發揮分工合作之組織功能,本隊設隊長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於任期屆滿一個月前召開隊員會議推選產生。
   隊長之職權如下:
1.對外代表本隊。
2.對內綜理隊務。
3.擔任隊員大會主席。
4.應視需要到衛生所處理隊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隊長代理之。
第三章〈志工〉隊員
第十二條:志工遴選條件與程序:
1. 條件:
(1)操守良好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2)身心健康且能勝任服務工作者。
(3)自由意願且能配合本所規定之活動時間參與服務之退休公教人員、工商企業人士、家庭主婦等。
(4)願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者。
(5)無給職。
2. 程序:
(1)由花蓮縣卓溪鄉衛生所網頁或張貼公告、海報、志工推薦
   合適人選及其他活動等召募方式之人士先填寫報名表。
(2)面談:了解志工基本資料,如:動機、背景、興趣、專長… 。
(3)經負責志工管理業務主辦人評估,得為正式志工,頒發「志
   願服務證」始正式任用。
第十三條:志工之解聘:
1. 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應以告知本所志工管理業務主
辦人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隊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參加衛生局及衛生所舉辦之志工研習、訓練、聯誼等活動。
2. 符合資格者,推薦表揚。
3. 享有志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4. 每年流感疫苗施打。
5. 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被選舉權及隊
員大會決議應享有之權益。
第十五條:隊員應遵守之義務如下:
1. 遵守衛生局及衛生所之各項規定,盡忠職守。
2. 遵守本隊組織章程及相關規定、決議案。
3. 擔任本隊及衛生局、所指派之各項職務或工作。
4. 出席本隊各項會議、活動。
5. 遵守本隊組織章程、決議及擔任本隊推派職務之義務。
第十六條:志工訓練如下:
1..志工需接受完整的基礎與特殊訓練〈衛生保健〉,認識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發展服務技巧,以提升服務品質。
3.進階、成長、領導、督導及其他之訓練則依志工能力及服務項目接受應有的成長訓練。
4.志工需積極參加衛生所辦理各項講習會及訓練,加強志工對業務熟悉度及提昇服務的知能,以便讓民眾能接受即時服務之方便性。
第十七條:志工考核與獎懲:
          1.考核:
由本所志工管理業務主辦人,於平時即依每位志工服務時數、接受訓練、向心力表現、服務形象等方面予評量。
          2.獎懲
           (1)表現優良志工於志工聯繫及年終感恩會時辦理公開表揚獎勵。
           (2)服務績效優良符合公開表揚條件者,經推薦臺中縣衛生局、行政院衛生署或內政部獎勵績優志願服務人員之選拔。
(3)志工個人表現有違反之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告誡,仍未見改善者,即予停止其服務處分,需負法律責任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章會議
第十八條:『隊員大會』每半年召開一次,隊長為召集人並擔任主席。大會須經二分之一以上隊員出席始得舉行;必要時得舉行『臨時隊員大會』。
第十九條:隊員大會之決議,以隊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組織章程變更應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訂時亦同。
第二十條:年終召開之『隊員大會』,須作年終隊務工作總檢討。
第二十一條:本隊召開各項會議得商請衛生所派員列席指導。
第二十二條:本隊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後7日內,將會議紀錄送衛生所備查。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三條:本隊經費來源由花蓮縣衛生局編列年度相關經費或其他業務科符合志工運用之經費項下補助,經費核銷則由花蓮市衛生所志願服務承辦人負責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隊員大會通過,報請衛生所主任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卓溪鄉衛所志工工作守則
第一條:
志工之工作項目,應由本機關明確規定,以資遵守。
第二條:
執行志工服務時,應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
第三條:
執行志工服務時,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圍聚嬉戲、酗酒賭博、高聲喧嘩。
第四條:
執行志工服務時,須穿著健康志工服務背心,儀容衣履整潔,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
第五條:
執行志工服務時,居民接洽詢保健相關資訊及衛教時,應親切接待及說明。
第六條:
執行志工服務時,使用本所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第七條:
執行志工服務時,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及危險物品進入本所。
第八條:
凡因無法按排定出勤服務時間者,應事前向其他志工代替或地段護士或承辦人員請假。
第九條:
本守則如有未盡事宜之處,可隨時修正補充。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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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主旨 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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