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多數條文規定極其繁瑣,除開辦私校被保險人年金業務外,尚包括得重複加保、保險給付計算標準改採平均保俸、生育給付項目及停、休職加保等規定,牽涉被保險人權益甚廣。 (最後修改日期 : 2014-09-02 11:09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