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有關國內合格導盲犬得出入公共場所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4月27日社家障字第1060700649號函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先予敘明。
三、邇來民眾反映,視覺功能障礙者或專業訓練人員帶同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等屢遭質疑,及於公務機關臨櫃洽公時工作人員不清楚合格導盲犬之規定,爰請貴單位協助加強宣導合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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